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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2-062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洪正同志解读《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30 16:52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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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解决和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空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济宁市政府在做好中央、省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围绕我市地方特色种植作物,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于2019年至2021年试点开办了济宁市特色种植巨灾保险。

        今年,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并充分结合前期开办经验,市农业农村局配套出台《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推动农业保险护航我市特色农业持续向好发展。

        二、出台依据

        《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金〔2020〕46号)、《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 号)。

        三、出台目的

        为持续增强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化解农业风险,构建市场化农业保护体系,促进我市农业经济生产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效促进我市特色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政策支持范围

        (一)生长正常且连片种植的大蒜、辣椒、西甜瓜、地瓜、白菜、圆葱、拱棚蔬菜等非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保险范围的地方特色种植品种(房前屋后的零星种植的除外)均在政策支持范围,广大种植户可向承保机构投保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政策支持标准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保费标准为4元/亩,保额为500/亩,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即市级财政承担2元/亩,县级财政承担2元/亩,投保户无需自缴保费。

        六、确定承保机构

        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的形式,在符合国家、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要求并已中选政策性农险遴选的承保机构中确定。

        七、保险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雪灾、雹灾、旱灾、冻灾、火灾、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造成投保作物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承保机构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二)非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八、投保方式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特色种植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签订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合同,并协助承保机构办理相关投保、保费支付等相关手续。

        九、投保需要提供的信息

        广大种植户按照投保要求,如实提供姓名、投保的作物、投保面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块位置、以及后续用于接收可能发生的赔付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等信息。

        十、投保流程

        种植户将投保需要提供的信息报送至各村委,由各村委收集齐全后,汇总报送至各乡镇,最后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向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承保机构投保。

        十一、保险期间

        自投保的特色种植作物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

        十二、触发赔付的认定标准

        灾害发生后,由承保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查勘,对由保险责任界定的灾害造成自然村投保区域内作物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即认定为发生巨灾,启动理赔程序。

        十三、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险种生长期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苗期300元
        成熟期500元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最高赔偿限额为总保费10倍。

        十四、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灾害后,①由乡镇提出理赔申请,②经承保公司初步确认损失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③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④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确认启动巨灾保险理赔后,⑤承保机构根据受灾情况,会同当地农业农村、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保险公司根据理赔标准科学定损,如定损存在分歧的,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受损面积由承保机构查勘核定,损失率由农业专家提供技术支持,⑥承保机构在受灾明细确定后将理赔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⑦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承保机构按明细及时支付赔款。

        (联系人:刘方  联系电话:0537-2967377)


        【文字版】济政字〔2022〕57号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docx

        【PDF版】济政字〔2022〕57号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