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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2-069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成文日期 2022-11-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政办字〔2022〕7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宁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09:2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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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宁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国家调查工作,更好发挥国家调查队服务决策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国家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驻地方的统计调查机构,也是服务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统计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统计现代化改革不断深入,统计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形成了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贯通协同的统筹衔接机制,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用更加凸显。目前,粮食产量、畜牧业、居民收支、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采购经理等国家调查工作已覆盖各县(市、区),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数据和监测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研判经济社会民生状况,进行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对国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统计调查环境,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济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保障,配强国家调查力量。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牵头承担本市粮食产量、居民收支等重要民生统计调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明确分管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统计调查负责人。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机构,要明确相应责任科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国家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调查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统计调查辅助性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牵头部门: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调查任务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照统筹制定的绩效考核政策对同级国家调查队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办公条件保障,满足调查工作需要。要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利用本级存量房源,支持和帮助解决本级国家调查队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改善办公条件。(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工作机制保障,夯实调查工作基层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调查网点建设和周期性样本轮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开启、维护调查网点、调查样本和日常调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定期交流信息数据,推动信息共享,对调查队承担的专项调研给予充分支持。完善国家调查工作管理机制,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机构要接受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考评,确保按时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牵头部门: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强化国家调查队伍建设。按要求将国家调查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通过选派干部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国家调查队与地方部门(单位)干部交流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树牢责任意识,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牵头部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落实国家调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支持国家调查队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得将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国家调查工作。(牵头部门: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持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组织协调,确保统计调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提高协作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调查队的协作配合,强化统计调查沟通交流,在调查组织、条件保障等方面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确保统计调查有关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办字〔2022〕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宁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办字〔2022〕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宁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