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666729885G/2022-055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济宁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东春解读《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1月24日正式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决策背景
2020年10月30日济宁新机场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计划在2023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为加强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需要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控制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超高障碍物的发展及时消除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大安机场实际情况,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起草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
目的是公布依法划定的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向公众列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加大公众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民航事业的安全平稳发展。
重要举措和出台意义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主要明确描述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范围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体育、生态环境等市直部门和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说明了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列明条件的,均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要求。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上述规定。推动济宁市各企业单位、公众加大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了解,避免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危害航空器运行的行为,促进济宁民航事业的安全平稳发展,保障济宁大安机场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