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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2370800666729885G/2022-06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组配分类 新闻媒体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记者问答解读 | 济宁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举行记者问答会解读《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4 09:19 信息来源:济宁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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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什么要出台《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答:2020年10月30日济宁新机场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计划在2023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为加强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需要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控制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超高障碍物的发展及时消除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大安机场实际情况,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起草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问:出台《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印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局《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问:《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有哪些主要举措?

        答:《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主要明确描述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范围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体育、生态环境等市直部门和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说明了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列明条件的,均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要求。

           《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上述规定。推动济宁市各企业单位、公众加大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了解,避免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危害航空器运行的行为,促进济宁民航事业的安全平稳发展,保障济宁大安机场的安全运行。

              正文:济政发〔2022〕2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