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发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通告〔2021〕1号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鼓励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