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卓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吉民、刘相国、杨玉田、续增云申请你单位与山东聚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3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赵吉民:1、支付2022年6月份的工资;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确认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相国:1、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6500.1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确认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杨玉田:1、支付2022年6月份工资;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确认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续增云:1、支付2022年6月工资5770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确认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3月22日13时1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