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旺达(山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蔡华峰(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2〕第117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3000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 1月1日至2022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3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